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委员会
CHINA TECHNOLOGY MARKET ASSOCIATION YOUT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WORKING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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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智能科技创新金桥大赛章程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已广泛用于生产和生活的许多领域,呈现出越来越广阔的发展前景。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深刻改变了人类社会生活,并且正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发展方向。为抢抓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构筑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先发优势,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2017年国务院下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把人工智能看作引领未来发展的战略性技术。为贯彻落实国家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激励广大青少年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委员会特在全国开展“青少年智能科技创新金桥大赛”。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青少年的科学素养、创新创造能力和动手实践能力,推进青少年智能科技创新金桥大赛(以下称“金桥大赛”)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国青少年科技活动蓬勃开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金桥大赛是面向全国青少年开展的一项具有示范性和导向性的综合性科技竞赛活动,组织形式为中小学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成果集中展示。

第三条

开展金桥大赛的目的是培养青少年创新思维和科学兴趣,为青少年搭建学习交流、互动分享的平台,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科研潜质、创新精神和爱国情怀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开展金桥大赛的宗旨是“科技造福人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金桥大赛的主办单位为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委员会及各地人民政府、相关教育部门与服务机构。其职责是:审定大赛章程和规则,负责全国大赛的计划组织,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和奖励,指导各地赛事的开展。

第五条

各省级金桥大赛的主办单位,由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委员会指定并具体实施负责的赛事。大赛组委会的职责是:起草并下发大赛通知,编修大赛章程和实施细则,提出大赛活动方案,并负责全国大赛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金桥大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机构或培训机构轮流承办。承办单位的职责是:根据大赛组委会的方案,组织实施赛事的筹备工作,联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大赛的评审等服务保障工作,按照中技协少科委的规定对获奖单位、团体和个人实施奖励。

第七条

大赛组委会成员由主办单位、授权执行单位共同协商组成。组委会成员包括大赛顾问、主任、副主任、宣传专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职员等。

第八条

大赛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委员会,负责大赛的组织实施工作。组委会设有“宣传组、赛务组、评审组、监审组、仲裁组”等部门。

第九条

每届大赛设立评审委员会,由大赛组委会聘请智能科技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丰富赛事经验的专家与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评审委员若干名。

第十条

每届大赛将由组委会的监审组对大赛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活动内容

第十一条

大赛内容包括竞技类、展示类两种类别。

第十二条

大赛分为团体赛和个人赛。团体竞技赛有三种形式:智能科技创意应用竞赛,智能科技闯关竞赛,智能科技对抗赛。个人竞技赛有三种形式:智能科技创意应用个人竞赛,智能科技闯关个人竞赛,智能科技对抗个人赛。

第十三条

大赛分为三个级别:省级选拔赛、省级决赛和全国总决赛。每级均设有一、二、三等奖,奖励人员包括获奖团体、个人和辅导教师。竞赛获奖者由中技协少科委进行表彰和鼓励。

第十四条

除竞赛和项目活动外,举行全国大赛期间还将开展智能科技论坛、优秀项目交流、公众展示、科学报告会等多种形式的教师和学生交流活动,为参赛学生和科技教育工作者提供交流与合作的平台。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大赛组委会依据《章程》组织实施大赛,并对省级青少年智能科技创新金桥大赛(以下简称“省级大赛”)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

省级大赛是全国大赛的组成赛事,由中技协少科委牵头,汇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服务单位,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章程》制定本级赛事规则,按照规则开展竞赛。

第十七条

各级大赛组织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规范、高效、务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八条

大赛每年举办一届,4、5月开展省级选拔赛,6、7月开展省级决赛,8月开展全国总决赛。另外,每年开展一次“青少年智能科技教育论坛”,具体实施方案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大赛组委会每年第四季度印发下一年度全国大赛通知,公布申报名额。省级大赛组织机构需按照分配名额开展比赛,并择优推荐项目参加全国大赛。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条

1.大赛应规范评审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2.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主办单位领导、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辅导评审项目或与参赛者有亲属关系的专家不得担任评委;

3.展示作品和项目作品必须通过材料审阅、现场问辩等评审环节;

4.评审专家的研究方向要与评审项目的所属学科一致,评审组必须由三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严格按评审程序评审;

5.建立健全评审专家更新机制,每届评审成员要在上届基础上进行更新;

6.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审工作,不得泄露评审方面的保密信息,不得散布未公开发布的消息。

7.省级大赛结束后,应将评审方案、评分标准、日程安排、评委名单、评审结果和总结报大赛组委会。

第二十一条

大赛组委会不定期对省级大赛组织工作进行抽查。依据省级大赛组织工作是否公平、公正、严谨、有序,是否维护参赛者的合法权益等进行评估,并据此调整下一届全国大赛的申报名额和组织单位。

第二十三条

竞赛期间和获奖名单公示期内,如公众对参赛作品和获奖名单有异议,可向大赛组委会实名投诉(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线索,大赛组委会对投诉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匿名和过期投诉,将不予受理。省级组织单位接到大赛组委会要求核实的投诉后,要据实调查,及时反馈。

第六章监督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1.大赛现场设立评审监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坐席,大赛期间不少于5人在坐席的同时,三人以上在赛场巡视,官网公示监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电话。

2.大赛设立评审监督委员会,由专家和主办单位代表组成,对大赛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对涉嫌违规问题进行核查。

3.大赛设立仲裁委员会,由科研机构学科专家、教育专家和一线教育工作者组成,对申报作品研究过程是否遵守科学道德和研究规范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存在学术不端或违规情况的作品将取消参赛或获奖资格。

4.申报、审查和初评阶段,如出现对参赛作品的投诉且经调查发现参赛作品存在抄袭、研究工作作弊、违反科研规范等问题,将取消作者参赛资格。

5.终评阶段,如发现参赛作品存在抄袭、研究工作作弊等违反规则情况,将取消作者获奖资格;如终评评奖比例内,作品实际水平或作者答辩情况不符合获奖标准,经评审委员会表决,可不授予竞赛奖项。

6. 竞技类比赛全程录制视频,并保存至大赛结束后6个月,有针对竞技参赛者现场出现违纪、扰乱他人竞赛结果、不正常操作、裁判(评审)在比赛中有意的误判、错判、漏判等个人行为来主导比赛结果的均可在现场仲裁委员会进行投诉,经查实取消其参赛资格。

7. 裁判员(评审)若在竞赛执裁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监督委员会有权取消其执裁资格,并报竞赛组委会备案,由大赛组委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8.入围终评和获奖作品名单在大赛网站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向仲裁委员会进行实名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及联系方式。组委会将组织开展调查,并按照《章程》规定对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设立督查组与仲裁委员会,实施专家评估退出机制。如发现专家在评审、监督和审查过程中,存在违反评审纪律、干扰评审秩序、与竞赛相关人员有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等情况,经核实将不再聘请其参加大赛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通报专家所在单位。

第七章竞赛规则

第二十六条

大赛组委会根据大赛活动内容,制订各项竞赛规则,包括学生科技创新竞赛规则、闯关类与对抗类项目比赛规则、科技实践比赛规则等。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参赛者在中技协少科委官网或协办单位提交报名资料后,即表示自愿按照本章程规定参加大赛活动,所有的参赛行为都受本章程约束。参赛青少年必须服从评审委员会的决议,否则将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八条

1.参赛者的项目不得侵犯其他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2.参赛者的项目所包含的任何文字、图片、图形、音频或视频资料,均受版权、商标权和其它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未经参赛者同意,上述资料不得公开发布、播放。

3.经参赛方同意,大赛主办单位有权对参赛项目进行作品汇编的出版、发行以及其他公益科普活动使用。

第二十九条

1.因不可抗力或不能控制的原因影响到大赛的举办,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参赛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2.为了维护参赛者的合法权益,参赛者应在参赛前向有关部门申请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否则,由此给参赛者造成的损失,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因参加大赛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第三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由参赛者自行承担,主办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大赛组委会负责解释,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010-53398950     邮箱:shaokw@ctmtic.org.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金尚嘉园西门1号楼1单元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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