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民:国家科技奖励改革的亮点与难点科技奖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人才的具体体现。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是服务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形势所需,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5月31日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今年是按照新的科技奖励制度执行的第一年,目前正在提名过程中。这次改革的亮点与难点如下: 一、改革部门推荐申报制为专家学者和学术组织机构的提名制度 改革原来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数量指标、再组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后再向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学术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方式。并对提名者应具备的相应资格条件,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作出相应规定,提名者还要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以及相关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机构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这一改革主要是参考国际上科技奖励的做法,转变主动自荐方式为被动他荐的背靠背方式。但在实行的最初几年内,仍然会是想获奖的人主动自荐,找有资格提名的专家学者或学术组织机构要求提名,因此,提名人对自荐人如何选择,如何把关,敢不敢坚持原则将是改革成功的关键;另外,提名机构和提名人突然大幅度增加,对这些机构的诚信考察和考验,都将是对国家科技奖励组织管理部们的挑战。 二、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逐步与国际科技奖励接轨 本次改革的另一大亮点就是鼓励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世界上发达国家都有不同形式科技奖励,中国的科技奖励与国际科技奖励有较大的不同。国际科技奖励的举办者一般是学术协会、基金会等,中国是政府为主;国际奖励一般是以推荐为主,中国是以申报为主(今年开始实行提名制);国际奖励一般是奖励人,中国是奖励项目;国际奖励一般不分奖励等级,中国设一二三等奖级;国际奖励一般不与其他科技评价有任何关联,中国的科技奖励与其他科技评估评价关联度很高。 由于我国社会力量主导的科技奖励起步较晚,目前有影响和知名度高的社会科技奖励太少。一些社会科技奖励存在评审过程不规范,评审结果的认可度不高等问题,造成广大科研人员和社会各界对社会科技奖励的重视不够。 这次改革是国家从制度设计上给予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足够的政策保障和规范监管。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的科技奖项,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将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未来我们国家社会科技奖励应当在我国科技奖励体系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未完待续) 三、 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 分类制定各奖种及其相应等级的奖励评价标准;关于奖励标准及范围的定标基本上沿用原来的意思表述,仍然是自然科学奖围绕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围绕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技进步奖围绕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定标所不同的变化是,过去,国家三大奖中的一、二等奖推荐项目一直采用混合评审的方式,未能评为一等奖的项目可以顺序降档参与二等奖评审。此次改革委建立一、二等奖项目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分别对一等奖、二等奖独立投票表决,一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 最大的变化是定额的变化,改变现行奖励指标数由受理项目总数乘以授奖比例的计算办法,各奖种奖励数量上限封顶、不得突破。三大奖总数由不超过400项减少到不超过300项。 这一改革的根本目的与历次科技奖励改革都是提高科技奖励的质量和强化其荣誉性。其理论依据是我们常说的“宁缺毋滥”,历史上,1999年的科学技术奖励改革将三大奖数量从每年800多项减至不超过400项。新方案更是在此基础上继续减少数量,明确三大奖总数量控制在300项以内。 在制定政策时我们强调了“少而精、宁缺毋滥”的原则,在实际评审的时候评委们往往执行的是“瘸子里面拔将军”,只要有指标,一定要用满。事实上,1999年的奖励改革后,奖励数量大幅下降后,奖励的质量和荣誉性大幅度提高,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这就是科技界议论颇多的奖励溢出效应。把获得科技奖励与学科评估、人才评价、学位点设置、甚至院士评选挂钩,把荣誉变成了功利,失去了科技奖励的本来目的。 在历年的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以及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实际上与奖励项目数偏少有关。根据我国科研投入产出规模、科技发展水平和科研人员力量等实际状况,奖励数量控制在300项之内有些偏少。奖励项目越少,越容易将获奖头衔化。把“国家科技奖获得者”作为一个头衔,并把头衔和待遇挂钩,必然导致科技评奖的异化。 四、 将科技奖励活动的公开透明制度化 虽然过去在科技奖励评审过程中的一些环节也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但没有制度化。今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增强奖励活动公开透明度。向全社会公开科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和指标数量; 增加对知情同意证明等内容的公示;对三大奖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实行全程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监督。让国家科技奖更公开、更公正、更权威。 建立科技奖励工作后评估制度进一步扩大了三大奖公示内容,增加了对第三方评价、完成人(单位)间合作关系等内容的公示。建立科技奖励工作后评估制度,每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奖励工作进行评估,促进科技奖励工作不断完善。 五、 进一步健全奖科技励诚信制度 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作用,全程监督科技奖励活动。完善异议处理制度,公开异议举报渠道,规范异议处理流程。健全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明确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评审纪律。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实行诚信承诺机制,为各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体系。 过去对科技奖励活动中发生的学术不端现象只是撤销奖励、取消申报资格或取消推荐资格等,今后将严惩学术不端。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要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国家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六、 将奖励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 过去的国家科技奖励以奖励成果项目为主,成果完成人为中国公民。这次改革调整了科技奖励的对象,将国家科技三大奖奖励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同时调整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要求。“公民”对应强调的是国籍,改革后把奖励对象扩大到“个人”,这种改变显示出国家以一种更加开放的态度吸引各类人才、鼓励科技创新,意味着不管你是否是中国国籍,只要你为中国的科技进步做出贡献,就有机会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争论多年的原我留学人员加入外籍后的科技人员能否获中国政府科技三大奖,赢者通吃,好处均沾等等问题,在科技奖励方面有了政策结论。 相比以往基于科技成果项目的奖励,改革后强调奖励个人是与国际科技奖励接轨更近一步。同时规定了每个获奖项目参与人员的上限,这一规定的目的可能是为了避免或减少项目“拼凑”或“包装”报奖现象,但这可能会带来知识产权争议问题,在提名前,项目组人员之间的协调难度加大,造成人为矛盾。项目获奖后,当获奖人数少于实际参与该科研项目的人数时,就会存在少部分获奖人员侵占他人成果的问题,存在知识产权纠纷隐患。 七、明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政府部门的职责 将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制度化,规范化,改变过去评审专家只有权力而缺乏监督的状况。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履行对候选成果(人)的科技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 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政府部门负责制定规则、标准和程序,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职能。 此外,还分类确定被提名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要求,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报奖等。为了强化奖励的荣誉性,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广告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等等。 科技奖励的价值导向是弘扬追求真理和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科技奖励的评审要注重有利于激励原始性创新;有利于发现和引导优秀人才成长;有利于科技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有利于治理学术不端行为。(主编李志民)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